法律分析:針對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信貸快速增長和風險隱患,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捆綁貸款,嚴格逐項調查、評估、審批和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訂無具體項目的大額信貸合作協議,已簽訂的不得執行;結合地方政府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臺還款能力和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控制;項目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項目建設期加65,438+05年,最長不超過項目建設期加65,438+05年;過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向生產性項目發放過橋貸款;原計劃資金到位後,歸還過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占用,也不得作為項目資金。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管理辦法》第四條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是指以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為主要借款人,暫時不具備商業運營條件,仍按平臺貸款管理的貸款。(以下簡稱平臺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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