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
擴展數據:
信用報告的相關要求規定:
1.設立分支機構、合並或者分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股份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2、國務院信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或者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批
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個人征信業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3.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為信息主體和經信息主體本人書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詢服務。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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