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壹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專業擔保公司不得為同壹建設項目同時提供下列擔保:
1,工程款支付擔保和合同履約擔保;
2、工程款支付擔保和預付款擔保;
3.勞務分包支付擔保和勞務分包履約擔保。
二、發包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定金預訂及返還的內容,並在合同條款中與承包人就涉及定金的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1,定金預訂及返還方式;
2.存款準備金的比例和期限;
3、存款是否計息,如果計息,計息方法;
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和計算方法;
5、押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糾紛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索賠;
7.逾期返還定金違約金的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六條。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擔保方式的,發包人不預留任何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