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