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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董事的責任和權力

法律分析:職工董事的職責和權限主要包括: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公司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經常或定期深入職工,聽取意見和建議。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事項時,應認真履行職責,代表職工行使權利,充分發表意見。

3.董事會討論決定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勞動關系變更、裁員等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應如實反映員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董事會研究決定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如實反映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4.職工監事應定期監督檢查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和工會經費的提取和繳納以及職工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的執行情況,參與檢查公司執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第壹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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