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資特點
壹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未經批準機關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的部門越權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主體資格
2.承諾在壹定期限內向投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
第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大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
第四,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犯罪分子為了掩蓋其非法目的,往往會與投資者(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具體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壹夜暴富”的神話。利誘是壹切詐騙分子欺騙群眾的必經之路。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將群眾壹步步騙入泥潭。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面前失去判斷力。
(4)粉飾太平,利用合法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群眾信任。
(5)利用互聯網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
(6)利用精神、人身脅迫或家庭欺騙手段不斷擴大受害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