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加強境外股票發行上市管理的通知》第三條
通過收購、換股、轉讓或其他任何形式將境內企業資產轉讓給境外中資未上市公司或境外中資上市公司境外上市的,將境內資產轉讓給境外中資未上市公司再註入境外中資上市公司境外上市的, 境內企業境內股權持有人或中資控股股東按隸屬關系事先征得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審批,由國務院證監會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年度總規模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