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擬定本行業境外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布局;指導、協調和管理本行業境外企業和境外卷煙銷售網絡的生產經營;參與制定開拓國際市場的激勵政策,研究提出相關激勵方案。
4.統壹管理煙草行業境外投資和經貿合作;審查評估本行業境外投資項目和境外企業的設立、分立、合並和註銷,報國務院審批;協調和解決對外貿易中的法律糾紛。
5.依法對公司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經營管理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根據國務院授權,管理公司、境外投資控股企業和境外機構的人事和勞動工資。
6.承辦國家局和總行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