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壹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是指為組建股份公司並取得法人資格而完成的各種籌備行為。其方法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
應滿足以下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