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募集公司債券的辦法。
(四)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