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反《民法典》禁止流動性的規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在借款協議下,債權人與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當股東未按承諾償還借款時,可以將股東質押的股權以事先約定的固定價格轉讓,以清償其債務。因為股權轉讓協議是基於融資貸款協議,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質權人有權以固定方式單方處分質押物,債務到期後非經自願協商達成。因此,實質上,雖然不能按期還款時受讓方是明確的,但受讓方的方式和價格是事先約定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質押財產獲得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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