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第五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不得采用現金回扣、贈送實物或者禮券、提供非證券業務服務等不正當競爭方式吸引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禁止證券公司將機構投資者支付的證券交易傭金直接或者間接返還給個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第十壹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