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以及職工所在單位。
2.工傷認定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壹條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3、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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