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壹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壹)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阻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第壹百七十壹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除依照本法第壹百六十條至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處罰外,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崗位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