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在會計賬簿上虛報支出、漏報或者少報收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逃稅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逃稅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或者由於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未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且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且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被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