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購擔保是我國房地產行業法律不健全的特殊情況。在實際操作中,對開發者來說沒有任何不利。如果貸款銀行堅持的話,寫在協議裏也沒多大關系。但是對於銀行來說,“回購擔保”應該說是沒有意義的,有保障的。
2.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之間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無力償還貸款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公民(自然人)可以作為保證人。對於保證人擔保,借款人必須有三個或三個以上保證人作為還款保證。至於擔保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各國法律原則上沒有限制。壹般來說,除了壹些個人專屬性強的債權不能由他人履行外,都是可以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