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財務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 (壹)為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咨詢、資信驗證及相關咨詢和代理業務;(二)協助會員單位實現交易資金的收付;(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四)向成員單位提供擔保;(五)辦理會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六)為會員單位承兌和貼現票據;(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和清算方案設計;(八)吸收會員單位存款;(九)為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和融資租賃;(十)從事同業拆借。(十壹)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和融資咨詢、資信認證及相關的咨詢和代理服務;(二)協助會員單位實現交易資金的收付;(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四)向成員單位提供擔保;(五)辦理會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六)為會員單位承兌和貼現票據;(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和清算方案設計;(八)吸收會員單位存款;(九)為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和融資租賃;(十)從事同業拆借。(十壹)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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