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向法院起訴,起訴過程是:
1.準備民事訴訟。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證據。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席和參加訴訟活動。
4.不服壹審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後15日內或者收到裁定書後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提交上訴狀。
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證據經法庭承辦人核對無誤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
如何處理財務糾紛?我應該找什麽部門?
金融糾紛可以由以下部門處理: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約定仲裁條款的,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金融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義務矛盾而引發的權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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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若幹規定的通知》第二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時,應當做到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