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金信托。(二)動產信托;(三)房地產信托;(四)證券信托。(五)、其他財產或信托財產;(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七)經營企業資產重組、並購重組、項目融資、企業財富管理、財務咨詢等業務;(八)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九)辦理中介、咨詢、征信等業務;(十)保管箱及保險箱業務;(十壹)存款、貸款貿易、貸款、租賃、投資和固有財產的使用;(十二)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十三)從事同業拆借;(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