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條例》第十八條所稱“無故不支付”,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工資支付時間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不包括:(1)用人單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工會同意後,可以暫緩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