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宣告終止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監督。
清算委員會成員應在合資公司的董事中選舉產生。當董事不能或不適合擔任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或律師。審批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派人監督。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的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合營企業清算結束後,清算委員會應提出清算報告,報原審批機構董事會會議批準,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合資公司終止後,所有帳冊和文件應由原中國合資公司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