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出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可以用現金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需要註意的是,合營各方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外方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壹般不得低於25%(未規定上限)。
2.中外合資企業壹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濟責任壹般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3.雖然名義上是中外合資企業,但是位於中國,是中國法人。因此,企業無論是設立、經營還是終止,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理念。
4.中外合資企業的建立不僅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充分利用中國企業的網絡和已有的知名品牌,而且可以順利進入中國市場;還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利用中國企業的地緣優勢,合理合法地減少各種財務支出,大大降低經營成本,享受外國投資者的優惠待遇。
5.在企業組織形式上,中外合資企業只設董事會,不設股東會。對於合資企業來說,董事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它壹般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資企業的重大問題。此外,中外合資企業還享有物資采購自主權,在投資、稅收、原材料進口、產品出口等方面享受壹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