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基金,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從凈利潤中提取,經批準用於彌補虧損和增加資本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準用於增資的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當用於企業職工的非經常性獎金或者各種集體福利補貼,職工住房的購建和修繕以及其他集體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設施等資產不得作為企業的財產。外商投資企業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企業董事會決定或在合同中規定。其中,外商投資企業不得提取企業發展基金,其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抽逃金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抽逃。“儲備基金”經合營企業審批機構批準,可用於增加合營企業的資本和擴大生產。“企業發展基金”可用於購買固定資產,增加流動資金,擴大企業生產經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壹部分用於先進生產者獎、發明獎、年終獎等職工非經常性獎勵,壹部分撥給本企業工會用於修建職工宿舍等集體福利支出。儲備基金和發展基金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核算。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在“應付福利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明細科目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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