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首次公開發行及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行人的人員是獨立的。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在
其職務不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支付;發行人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兼職。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人員應獨立於控股股東。上市公司的經理、財務人員、營銷人員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擔任。
控股股東的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應當確保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上市公司的工作。
總結:起征點辦法只對高管做了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