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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特點

根據《指引》,參與集體企業的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是指法人資格為2家以上(含)10家(含)以下的企業。

1.單獨負債和集體發行。集合票據由作為債券發行人的若幹中小企業組成的聯合發行人集體發行,各發行人作為獨立債務人,在各自發行額度內承擔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並按相應比例承擔發行費用。集合發行可以解決單個企業獨立發行規模小、流動性不足的問題。

2.發行人和發行規模適中。《指引》第二條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當是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界定的中小型非金融企業,體現了服務中小企業的宗旨。《指引》明確規定了單個企業和整個票據的發行規模,即在任何企業集合票據的未償還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40%的前提下。

3.發行期限靈活。《指引》對發行期限沒有硬性規定。但由於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的不確定性較大,為有效控制風險,中小企業集合票據期限不宜過長。具體產品期限結構可由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結合市場環境協商確定。

4.引入信用增級機制。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發行人通常信用等級較低,設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尤為必要。增信措施的運用,不僅可以提高債務評級,平滑發行人之間的信用差異,提高投資者對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認可度,也為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產品結構的持續創新預留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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