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熱、氣。但軟件產品可以視為特例,即軟件產品雖然沒有實體,不屬於有形動產,但要繳納增值稅。
《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後,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並按實際增值稅稅負即時征收。
也就是說,軟件產品是增值稅應稅項目,不是營業稅應稅項目,所以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基於以上分析,金融軟件產品的購買者有權合法復制軟件作品,該軟件產品是增值稅征稅的對象。此外,該軟件產品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不得抵扣銷項稅額的範圍。所以只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法治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