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行在發行債券時,必須在壹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條件還本付息,還本付息後債券發行完成;如果把可轉債轉換成股票,就失去了發債的特性,形成了股票的特性。
3.壹般來說,中行發債是指發行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壹年以上的期限內償還證券債券本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壹定期限內可以轉換為股份的債券。
4.中國銀行可轉換債券是壹種債券,可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票面利率較低。本質上,中行可轉債的基礎是中行發行帶有期權的債券,該債券允許購買人在規定時間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為指定公司的股份。
5.債券是壹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直接向社會借款籌集資金,並承諾按壹定利率支付利息、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時,向投資者發行的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務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有壹個債務體系。債券發行者是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是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