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拍賣、變賣免稅財產試行辦法》第二條稅務機關拍賣、變賣免稅財產適用本辦法,拍賣、變賣所得用於抵繳稅款和滯納金。拍賣,是指稅務機關將免稅財產依法委托拍賣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財產轉讓給出價最高者的方式。出售是指稅務機關委托商業企業代為出售免稅財產,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或者由稅務機關變更價格。免稅財產,是指依法被稅務機關查封、扣押或者按照規定應當強制執行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被執行人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