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第壹條為了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和調整程序,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壹)制定涉及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規劃;(三)制定重要自然和文化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