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有符合法律法規的章程;二是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註冊資本;三是有經營場所和辦理業務的必要設施;四是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管理人員和鑒定人員;五是法人股東兩個以上,法人股相對控股;六是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第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的整體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第八,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人民幣;從事產權質押典當業務的,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00萬元。
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典當行所在地的市(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情況、經營範圍等內容)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典當行章程、投資協議和承諾書、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法人股東出資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