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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及其配偶在哪些敏感時期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3.8.14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上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延期公布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的,自原任命公告前30日起至公告前壹日止計算;

(二)公司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限。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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