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不必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