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失信者不能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
3.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因此,失信者如果被執行,可能被禁止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個人信用報告證明其信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