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經營範圍符合法律規定;
2.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註冊資本;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和住所;
5、有符合要求的專業人員;
6.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