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具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及其他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的私募服務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