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自願清盤是指在香港註冊的公司有償債能力時,公司股東可以申請自願清盤。如果公司以這種方式解散,公司董事應出具壹份償付能力證明,該證明應由多數董事簽署(如果有兩名以上董事)。此外,董事必須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過自動清算決議,任命清算人,並授權清算人分配現金或實物資產。
債權人自願清算比股東自願清算成本更高、更復雜,通常適用於資不抵債的公司。
首先,被清算的公司需要準備壹份資產負債表(債權人名單,預估其權益)。
其次,董事需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通過清算決議,任命清算人。
在同壹天,香港註冊公司的董事需要與債權人舉行另壹次會議,審議與執行資產負債表和任命清算人有關的事項。如果債權人與股東指定的清算人不同,債權人需要選擇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