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向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企業投資。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以對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形式設立,開展經營活動。
(二)外商投資金融租賃公司外國投資者的總資產不低於500萬美元。
設立新金融租賃公司的條件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美元。
(2)設立中外合資公司的,境外股東持有的股份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25%。
(三)應具備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資格和不少於3年的從業經歷。
(四)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壹般不超過30年。
經營範圍
(壹)融資租賃業務
(二)租賃業務
(三)購買國內外租賃房產
(4)租賃物剩余價值的處置和維護
(5)租賃交易的咨詢和擔保。
(六)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專業註冊融資租賃公司壹*三壹*二壹*六八*七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