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4.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
5.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證券公司變更證券業務範圍、主要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合並、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壹百二十三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規定證券公司的凈資本和其他風險控制指標。
證券公司除按照規定為客戶融資融券外,不得為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