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121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到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