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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某外國公司簽訂大米出口合同,出口數量為10000噸,短缺裝運。

這個問題有問必答,回答如下:

對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為出口合同約定的出口數量是10000噸,短溢條款是1%。那麽,賣方貨物的實際交貨重量是9950公噸,比合同中約定的10000噸少了50噸。但這壹交貨數量符合合同約定的1%溢缺條款——賣方已完成交貨義務。

換個角度說,即使買方要求賣方多運壹些大米,賣方也願意接受,那麽補充的數量最多是150噸,也就是總的交貨量最多是10100噸(超載1%)。但是,買方要求的補充重量是311.6公噸,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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