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五條-第10條規定,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億元,由財政部撥付。(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財政部批準,並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行長65,438+0人,副行長若幹人。總統和副總統由國務院任命。行長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任職資格審查。(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參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設立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條件: (壹)符合最低註冊資本。(二)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章程。(四)具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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