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許可證,即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是批準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目前金融牌照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發放。金融監管按時間段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後監管。市場準入制度是事前監管的核心,金融牌照是市場準入制度的正常表現。
3.國內需要審批的金融牌照主要有銀行、保險、信托、券商、融資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額貸款、典當等12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