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五條-第10條規定,
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註冊條件為1。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萬元。
2.有1個會長和幾個副會長。總統和副總統由國務院任命。行長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3.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任職資格審查。
4.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按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條件1。達到最低註冊資本。
2.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3.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4.有熟悉財務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價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