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的融資規模目前沒有具體限制。但根據《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管理人募集資金不能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根據《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基礎資產的規模和存續期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和存續期相匹配。
資產證券化業務對原權利人的關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第壹,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來源於原權利人經營收入,原權利人應具備持續經營的能力,關註其盈利能力、經營前景和償債能力。二是原權利人承擔補足差額、資產回購等增信義務的,應當關註其資產負債、償債能力、資產質量、現金流等情況;第三,作為資產服務機構,原業主應具備相關業務管理能力,包括規則、技術、人力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