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3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準則。第二條申請文件是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提交的必備文件。申請人未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制作和提交申請文件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重新制作和提交。第三條本準則規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無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都應提供並披露所有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目錄》中的文件確實不適用於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最新的資產重組文件,但應當在申請時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說明。中國證監會根據審計的實際需要,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其他相關補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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