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和個體工商戶的統稱。
1.應用條件
退役軍人在淄博自主創辦小微企業;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退役士兵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符合第
、
第條,且實際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的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的50%以上;
企業正常經營,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拖欠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行為;
無其他不良信用記錄。
2.需提交的材料
身份材料
,包括退役士兵身份證和退役士兵證;
信用信息材料,
包括退役軍人個人信用報告、上壹年度小微企業納稅和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創業材料
,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出資證明、經營收支情況、經營項目計劃書或項目批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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