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出自《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企業合並財務報表》第二十八條。具體來說,根據這壹規定,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當對關聯交易進行內部抵銷,以恢復合並前的財務狀況。子公司之間的交易應根據其性質和對合並財務報表的影響進行處理,並進行相應的調整。在上述情況下,賣方的原值和折舊應調整回來,以反映其真實的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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