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壹)收購人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處於持續狀態;(二)收購人在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重大違法行為;(三)收購人最近三年在證券市場上有嚴重不誠信行為。(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前主動消除損害;不能消除損害的,應當安排相關股份轉讓所得用於消除全部損害,不足以消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或者安排,並按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的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