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子公司不得參與母公司招標項目的投標。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與招標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可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壹是與招標人存在利益關系;二是可能影響招投標的公平性。禁止子公司參與母公司招標項目的投標。首先,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存在股權關系。母公司壹般是子公司的控股股東,利益關系很明顯,不用多說什麽。其次,子公司在參與母公司招標項目的投標時,母公司必然會偏向其子公司,使其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也容易出現母公司談判串通的情況,這是壹種可能影響招標公平性的情況。綜上所述,禁止子公司參與母公司項目招標項目的投標。壹般不允許子公司投標母公司的招標項目,除非參與投標的公司都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大家處於相同的競爭環境中,親密度和利益與母公司相當,沒有考慮到可能影響招標的公平性而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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