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專家工作組第2號意見規定,企業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因抵銷未實現的內部銷售損益,將資產合並到資產負債表中;如果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納入合並範圍的企業根據適用稅法確定的計稅基礎存在暫時性差異,則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合並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但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和企業合並的交易或事項相關的遞延所得稅除外。